(2017)桂0205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翔与广西瑞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翔,广西瑞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957号原告:黄翔,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被告:广西瑞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XQPQ7F。法定代表人:罗庆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翔与被告广西瑞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翔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黄翔自行负担,余下6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韦国荣人员陪审员文记珍人员陪审员刘璐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