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戴瑞华与满洲里市扎区中央商城家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瑞华,满洲里市扎区中央商城家具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24号原告:戴瑞华,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市扎区中央商城家具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营者:伟军。原告戴瑞华诉被告满洲里市扎区中央商城家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