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明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田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刑初460号自诉人杨磊,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农民,住修武县。被告人田明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农民,住修武县。自诉人杨磊以被告人田明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磊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田明明已履行完毕义务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磊以被告人田明明已履行完毕义务自愿申请撤回自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苗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