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陈晶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陈晶雄,严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4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148861595。负责人张旭。被执行人陈晶雄,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严民玲,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青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307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陈晶雄、严民玲一、被执行人陈晶雄、严民玲在(2017)浙1102执39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晶雄、严民玲银行存款人民币63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