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字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喜波与于灵涛、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波,于灵涛,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字1423号原告:刘喜波,男。被告:于灵涛,男。被告:金龙,男。刘喜波与于灵涛、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喜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喜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刘喜波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