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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字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喜波与于灵涛、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波,于灵涛,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字1423号原告:刘喜波,男。被告:于灵涛,男。被告:金龙,男。刘喜波与于灵涛、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喜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喜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刘喜波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