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献成与潘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成,潘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692号原告:金献成,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潘跃明,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献成与被告潘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献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献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献成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