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玉考与聂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考,聂中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753号原告:马玉考,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图,男,1971年2月2日出生,辛集市,系马玉考之子。被告:聂中祥,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彦卜,辛集市南智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玉考与被告聂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马玉考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考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玉考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丽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