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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玉考与聂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考,聂中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753号原告:马玉考,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图,男,1971年2月2日出生,辛集市,系马玉考之子。被告:聂中祥,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彦卜,辛集市南智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玉考与被告聂中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马玉考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考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玉考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丽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