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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陆海洋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洋,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342号原告:陆海洋,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鹏,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陆海洋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陆海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海洋撤诉处理。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