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陆海洋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洋,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342号原告:陆海洋,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鹏,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陆海洋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陆海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海洋撤诉处理。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