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留柱与吕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留柱,吕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01号原告孟留柱,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吕君,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孟留柱与被告吕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孟留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留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孟留柱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