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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995纪汝鹏与刘菊芳、朱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汝鹏,刘菊芳,朱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2995号原告:纪汝鹏,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刘菊芳,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淮安市清河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明,女,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纪汝鹏诉被告刘菊芳、朱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纪汝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汝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纪汝鹏负担。审 判 长  翟春花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尹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