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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徐跃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徐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2037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徐跃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8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跃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跃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跃辉在中国工商银行白沟支行账户04×××53内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