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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荣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荣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11号罪犯周荣松,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荣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荣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周荣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周荣松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荣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46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月消费62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缴款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周荣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属严控减刑对象,且多次抢劫,社会危害较大,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松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