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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伟华与邱贵礼、张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华,邱贵礼,张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553号原告张伟华,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发荣,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贵礼,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晓文,女,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华与被告邱贵礼、张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8日原告张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38.75元,由张伟华负担。审 判 员  林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定森代理书记员  阙庆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