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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珍屏与被执行人安晨明、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屏,安晨明,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李珍屏,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安晨明,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珍屏与被执行人安晨明、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晨明、晨明金蘑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