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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君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君修,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君修。被执行人王铁军。本院在执行高密市经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范君修、王铁军分期付款买卖汽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高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