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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金柱、段光良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柱,段光良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柱,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9日被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段光良,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黄梅县人,黄梅县号。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9日被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志启、助理检察员周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在蔡山镇刘王村塘边树林张网捕鸟,黄梅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收缴3网袋斑鸠,清点数量为45只,捕鸟网上约有30余只斑鸠未取下来,共计非法猎捕80余只斑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梅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梅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规[2013]285号;证人雷某、吕某的证言;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的供述;黄梅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13张;涉案野生动物移交清单及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金柱、段光良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均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段光良的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二、被告人段光良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段光良的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耀文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