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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杨玉新与梁荣、詹文全、XX善、周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新,梁荣,詹文全,XX善,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新,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梁荣,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詹文全,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XX善,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周兵,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杨玉新与被执行人梁荣、詹文全、XX善、周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新以“已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郭妍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