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庆与李桂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李桂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108号原告刘庆,男,1981年生。被告李桂莉,女,197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与被告李桂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