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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庆与李桂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李桂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108号原告刘庆,男,1981年生。被告李桂莉,女,197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与被告李桂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