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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正秀与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秀,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294号原告:胡正秀,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0号盛世花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221917691。原告胡正秀与被告六盘水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胡正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秀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秀撤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钧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