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棉麻有限公司与皇甫启军、李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棉麻有限公司,皇甫启军,李霞,王绍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85号原告(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曹仲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皇甫启军,男,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宝,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告(申请执行人):王绍文,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宝,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棉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与被告皇甫启军、李霞、王绍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棉麻公司经本院批准预交案件受理费8000元,余78000元缓至一审判决前交纳。2017年7月18日,棉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连云港市棉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李红梅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宗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