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廷富、梁平生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廷富,梁平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廷富,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平生,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再审申请人梁廷富因与被申请人梁平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廷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廖 新审判员 牟桂红审判员 甘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