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耀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耀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831号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54号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78865Q。法定代表人:王作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韩耀锋,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耀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