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尤东灿与查文喜、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东灿,查文喜,张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929号原告:尤东灿,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云,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系原告的堂嫂。被告:查文喜,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张春凤,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尤东灿与被告查文喜、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东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文喜、被告张春凤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东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查文喜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张春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5日,查文喜向尤东灿借款2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给尤东灿收执,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春凤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经尤东灿催讨,查文喜未能还款。查文喜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张春凤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5日,查文喜向尤东灿借款2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给尤东灿收执,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春凤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经尤东灿催讨,查文喜未能还款。以上事实有尤东灿提供的借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查文喜、张春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尤东灿提供的借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能够证实查文喜向尤东灿借款20000元的事实,现尤东灿诉讼要求查文喜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张春凤自愿为查文喜向尤东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查文喜、张春凤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查文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尤东灿借款2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张春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春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查文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查文喜、张春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育升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