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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郝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070号原告:孙某某,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某某某乡某某某村人,现住原平市小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某某某乡某某某村人,某某市汽车修配厂退休职工,住某某市前进西街某某某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伟,原平市司法局北城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计1283.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聂惠军审判员  郭彦彬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