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单利章与杨文洪、王艳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洪,王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91号申请保全人单利章,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杨文洪,男,1969年3月7日出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王艳琼,女,1971年6月8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单利章与被申请人杨文洪、王艳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对被申请人杨文洪、王艳琼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清红小区7幢2单元1楼1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杨文洪、王艳琼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祥云县祥城镇云帆馨苑小区4栋3单元502号的房产实施了轮候查封保全措施;2017年8月17日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文洪名下的云Lxx**号本田轿车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