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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世海、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海,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水物流院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吕冬云,许礼厚,许礼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执11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海,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王京保,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林县平班镇岩晚村。法定代表人:吕冬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万水物流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吕冬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礼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冬云,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商人。现住德保县。被执行人许礼厚,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商人,现住德保县,被执行人许礼谋,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现住德保县。申请执行人陈世海与被执行人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水物流院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吕冬云、许礼厚、许礼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10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水物流院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吕冬云、许礼厚、许礼谋对借款本金和利息共39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世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水物流院投资有限公司、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吕冬云、许礼厚、许礼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隆林云开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隆林县××一宗土地,已抵押给隆林信用社贷款2000万元;被执行人德保县云开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德保县工业园区的30亩土地,已抵押给百色信用社贷款2000万元;被执行人贵州万水物流院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马镇××118156.33平方米土地,已抵押给百色市春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400万元;被执行人许礼厚有车牌号码为桂A×××××宝马牌小汽车一辆及车牌号码为桂A×××××途锐牌小汽车一辆,已抵押给他人。未发现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7月17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的财产都已抵押给他人,不能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0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麻永彤审判员  周百川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