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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立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立德,赵彩风,白国峰,赵福保,丁海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61号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申请人:丁立德,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赵彩风,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白国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赵福保,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丁海超,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立德、赵彩风、白国峰、赵福保、丁海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立德、赵彩风、白国峰、赵福保、丁海超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立德、赵彩风、白国峰、赵福保、丁海超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赵瑞莲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