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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佀马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佀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1区理化测试中心516室。法定代表人:赵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佀马萍,女,回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佀马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705号就管辖异议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佀马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东方兴企食品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705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