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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光美、张春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美,张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光美,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春文,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美与被执行人张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春文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