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时建华与徐常柏、付志娟、李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建华,徐常柏,付志娟,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时建华,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常柏,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付志娟,女,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森,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时建华与被执行人徐常柏、付志娟、李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