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薛元林与青岛利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立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元林,青岛利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立彩,薛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352号原告:薛元林,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婵,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系原告薛元林之女。被告:青岛利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胶南市人民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彩,经理。被告:张立彩,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薛淑奎,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系张立彩之妻。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元林与被告青岛利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立彩、薛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元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