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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景阳申请执行苗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景阳,苗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99-1号申请执行人闫景阳,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丽霞,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丽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