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发志与黄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志,黄廷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1102号原告:张发志,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黄廷德,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志与被告黄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发志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本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