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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超与赵国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赵国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462号原告:孙超,女,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赵国良,男,现住洮南市。孙超与赵国良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超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战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