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寿平、高密市姜庄镇隋家屯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寿平,高密市姜庄镇隋家屯村民委员会,隋普良,蔡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马寿平。被执行人高密市姜庄镇隋家屯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隋普良。被执行人蔡威。本院在执行马寿平与高密市姜庄镇隋家屯村民委员会、隋普良、蔡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