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与国土资源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7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连同清,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十村民小组组长,住福建省长泰县。诉讼代表人连同兴,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长泰县村民,住福建省长泰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芳明,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长泰县村民,住福建省长泰县。以上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耀刚,北京图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吴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上诉人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2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十村民小组作为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责申请书),请求国土资源部在法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吴田山花岗岩非法采矿人停止疯狂采矿、破坏环境和毁坏农、林地等违法行为,责令责任人赔偿给申请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016年1月28日,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长泰县陈巷镇吴田村第一至四村民小组以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以国土资源部未针对其提出的履责申请书及其后邮寄的《紧急报告函》作出任何答复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吴田山矿山采矿行为违法;2.判令国土资源部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采矿人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吴田山采矿许可全国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耕地补偿、安置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3.追究非法批准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请求国土资源部与非法设置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发放侵占耕地和林地责任人承担连带国家行政赔偿责任。2016年11月8日,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土资复议〔2016〕1929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以被申请人国土资源部已经将行政复议申请人履责申请书反映的情况按照信访事项办理,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来信依法进行了登记和转送,程序规范合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不服,于2016年11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十村民小组请求国土资源部履责的事项,按照层级管辖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并不负有直接查处其所称的违法用地行为的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是对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并不能当然作为确定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级别管辖权的依据。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提起本案诉讼,直接要求国土资源部履行对其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九村民小组、刘芳明曾经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过履责申请,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提起的本案诉讼,均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应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刘芳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振东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晶附:上诉人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至十村民小组名单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林雪亮。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林何金。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林芳顺。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林龙兴。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李佳跃。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林辉跃。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林芳发。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八村民小组,组长林辉龙。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林和德。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第十村民小组,组长连同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