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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柯建武与叶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020号原告:柯建武,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叶永娟,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人,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建武与被告叶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建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廖淑琴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鄢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