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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海军、苏云乌德与达木丁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苏云乌德,达木丁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苏云乌德,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达木丁苏荣,男,1983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苏云乌德与被执行人和达木丁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达木丁苏荣给付50700元,案件受理费5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达木丁苏荣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1234元及执行费669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愣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萨其 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