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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452号原告张尚模诉被告张进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模,张进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452号原告:张尚模,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祥,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平,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张尚模与被告张进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尚模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尚模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尚模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尚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琴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