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字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热则也,马福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字645号原告马某1,女,东乡族,1981年5月7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1979年1月2日出生,粗识字,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马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