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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县雅轩布艺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县雅轩布艺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叶克呈,毕雪燕,毕光宝,叶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负责人:董晓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雅轩布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4562-X)。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国际贸易中心财富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叶克呈。被执行人: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3618-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北工业园区(安昌镇范家埭村)。法定代表人:毕光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克呈,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毕雪燕,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毕光宝,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叶玲玲,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雅轩布艺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叶克呈、毕雪燕、毕光宝、叶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15683624.77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209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雅轩布艺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叶克呈、毕雪燕、毕光宝、叶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叶克呈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瓜渚景园(西苑)56室房地产(本案抵押物)已拍卖完毕,所得拍卖款888万元;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合计204106元后,将优先受偿款8675894元(含垫付的评估费170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毕光宝、叶克呈、叶玲玲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房地产均已另案查封、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案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雅轩布艺有限公司、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叶克呈、毕雪燕、毕光宝、叶玲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