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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517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余小原。委托代理人:杨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惠芳,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龙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