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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后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代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代后林,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黎明村第四组。本院在执行张某与代后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代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8404.97元,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