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彭卫与张学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张学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323号原告:彭卫,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张学恩,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27楼。负责人:高天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敏,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卫诉被告张学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卫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卫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