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何军远与成都中久宏禄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远,成都中久宏禄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694号之一原告:何军远,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成都中久宏禄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吴基红。原告何军远与被告成都中久宏禄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日立案,原告何军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军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穗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