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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宝君与被执行人董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君,董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宝君,男,195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董玉峰,男,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君与被执行人董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玉峰应支付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08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朱宝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