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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398王小平与陈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陈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398号原告:王小平,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祥,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主要负责人:陈焯燕。原告王小平与被告陈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小平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