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到被害人叶某2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华府小区9幢2单元101室的家中维修灯具,期间,被告人龚某趁叶某2外出之机,从其家中卧室内一柜子上窃得金大福牌足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该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566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抓获、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叶某2的陈述;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退还,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