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加丽诉聂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加丽,聂建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08号原告:杜加丽,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建军,男,46岁,汉族。住平原县。原告杜加丽诉被告聂建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杜加丽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加丽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