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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联和与尚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和,尚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571号原告:张联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虎。被告:尚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58号阳光大厦6层。负责人:平建庆,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联和诉被告尚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张联和经传票传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虎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联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张联和负担。审判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 微信公众号“”